黄某与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申勇,遵义市湄潭县高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晓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