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雅丽,湄潭县高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明某某。
委托代理人梅元平,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胡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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