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叶某某等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隆庆。
被告叶某某。
被告叶某甲。
被告叶某乙。
被告叶某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叶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邓仁航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钱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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