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59
原告罗某。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其需要与被告杨某某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潘应康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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