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龙与陈林、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59
原告杨小龙。

被告陈林。

被告王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龙诉被告陈林、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龙于2015年9月29日以被告陈林之父陈远华愿意出面担保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小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小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杨小龙负担。

审判员  潘应康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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