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某某与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59
原告冉某某。

被告涂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诉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潘应康

审 判 员  雷宽军

人民陪审员  孙中敏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俊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