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与湄潭县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李旭。
被告湄潭县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长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与被告湄潭县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旭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旭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旭负担。
审判员 曾 艳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绍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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