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鹏等与贵州省湄潭县金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白鹏。
原告王智麟。
委托代理人金世国,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
被告贵州省湄潭县金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茶海路。
法定代表人范官书,职务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政府大院三楼。
法定代表人吴大波,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崇宇。
被告罗崇宇。
被告田洪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鹏、王智麟诉被告贵州省湄潭县金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崇宇、田洪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鹏、王智麟于2015年12月3日以被告贵州省湄潭县金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是合格主体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省湄潭县金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鹏、王智麟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省湄潭县金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鹏、王智麟撤回对被告贵州省湄潭县金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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