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明贵,清镇市卫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永海,遵义市湄潭县鱼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聂潇潇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缪瑞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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