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喜与甘国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周云喜。
被告甘国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喜诉被告甘国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云喜于2015年11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云喜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云喜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云喜负担。
审判员 潘应康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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