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宗孝与余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甘宗孝。
被告余代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宗孝诉被告余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宗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6元,依法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甘宗孝负担。
审 判 长 丁 波
审 判 员 石声超
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兴旭
")被告余代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宗孝诉被告余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宗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6元,依法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甘宗孝负担。
审 判 长 丁 波
审 判 员 石声超
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兴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