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祥江与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何祥江。
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68号建银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祥江诉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祥江于2015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祥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6元,依法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何祥江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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