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扬明等与唐光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赵继文,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务农。
委托代理人谭光友,湄潭县石莲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江扬明,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务农。
原告王廷华,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务农。
原告胡成杰,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务农。
被告唐光学,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继文、江扬明、王廷华、胡成杰诉被告唐光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继文、江扬明、王廷华、胡成杰于2015年11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继文、江扬明、王廷华、胡成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继文、江扬明、王廷华、胡成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4元,依法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赵继文、江扬明、王廷华、胡成杰负担。
审判员 邓仁航
二〇一五 年 十一月 十 日
书记员 罗永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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