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长江诉被告黄绪安、唐学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长江,男,汉族,1985年3月16日出生,住赤水市。
被告黄绪安,男,汉族,1967年5月22日出生,住赤水市。
被告唐学勤,女,汉族,1980年1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罗长江诉黄绪安、唐学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长江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长江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长江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罗长江承担。
审判员 何政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谭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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