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本科与文凯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贾本科。
被告文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本科诉被告文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本科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本科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本科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依法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贾本科承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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