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仕伟与李帮进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01
原告刘仕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务农。

被告李帮进,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务农。

被告李帮远,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仕伟诉被告李帮进、李帮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仕伟于2015年11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仕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仕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仕伟负担。

审判员  王国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永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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