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林与贵阳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02
原告王学林。

委托代理人王美德,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集镇。

法定代表人胡关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其刚。

委托代理人陈云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林诉被告贵阳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林于2015年12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学林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学林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70元,依法减半收取16035元,由原告王学林承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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