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王某。
被告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依法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兴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