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成志华,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勇,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开平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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