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9:02
原告邱某。

被告冯某。

原告邱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被告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某诉称,我与被告冯某于2013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骂打架,还通过派出所处理过,2015年6月,被告冯某因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导致我们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离婚,小孩由被告冯某抚养。

被告冯某辩称,我与原告邱某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虽然日常生活中有吵骂打架现象,但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故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邱某与被告冯某于2012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开始恋爱,于2013年3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3年8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冯××。2014年9月17日,原告邱某与被告冯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抓扯,原告邱某向湄江镇茶城派出所报案,湄江镇茶城派出所受理但未处理。2015年6月24日,被告冯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湄潭县看守所。同时查明,原告邱某与被告冯某结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信息表、出生医学证明、户口册、湄江镇茶城派出所案件登记信息表、湄潭县公安局拘留通知书等证据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包容和理解,互相信任和忠诚,互相照顾和尊重,共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构建和睦幸福的家庭。原告邱某和被告冯某虽然婚前认识的时间较短,但属于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有吵骂打架现象,但不是长期和持续的行为。被告冯某虽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但从其涉嫌的罪名来看,不可能被判处长刑,原告邱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同时,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应当给予双方一个反思和改正缺点错误、重构和谐关系的机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邱某诉被告冯某离婚,不准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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