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齐飞与喻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02
原告彭齐飞。

被告喻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海尔大道中段九鼎时代广场一号楼二层1号。

法定代表人郑锐。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齐飞诉被告喻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齐飞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齐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齐飞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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