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明亮与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02
原告向明亮。

委托代理人卓尽国,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9栋9-1-101号。

法定代表人邓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非。

第三人郑德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向明亮诉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德义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本院对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为追偿权纠纷,在管辖上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与第三人郑德义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无关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管辖的情形,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兴旭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