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明亮与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02
原告向明亮。

委托代理人卓尽国,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9栋9-1-101号。

法定代表人邓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非,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明亮诉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明亮于2015年9月21日以将选择其他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明亮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明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40元,依法减半收取2220元,由原告向明亮承担。

审判员  杨君福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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