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与令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02
原告肖某某。

被告令狐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坡,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江容。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令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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