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与令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肖某某。
被告令狐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坡,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江容。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令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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