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与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勇。
被告何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5年11月20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依法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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