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胜秋与熊明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杨胜秋。
被告熊明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秋诉被告熊明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胜秋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胜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元,依法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杨胜秋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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