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昌禄与伍益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赵昌禄。
被告伍益。
被告李琼。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昌禄诉被告伍益、李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昌禄于2015年12月1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昌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昌禄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昌禄自愿承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石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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