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鹏与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杨鹏。
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湄江镇水果批发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查林,公司经理。
被告范朝辉。
被告王静。
被告喻强。
委托代理人郑继才,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范朝辉、王静、喻强共同委托)。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天文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唐伟春,职务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鹏诉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范朝辉、王静、喻强、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鹏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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