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亮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03
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文学,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天文大道。

委托代理人刘静,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镇支行行长。

被告徐亮吉。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亮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12月7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文刚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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