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庭伟与席大祥、席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雷廷伟。
被告席大祥。
被告席星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廷伟诉被告席大祥、席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原告雷廷伟自愿于2015年12月3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廷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廷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雷廷伟负担。
审判员 张洪江
二 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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