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顺利与钱帮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03
原告陈顺利。

被告钱帮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顺利诉被告钱帮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原告陈顺利自愿于2015年11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顺利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顺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0元,依法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陈顺利负担。

审判员  张洪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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