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克俊与敖克会等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03
原告敖克惠(又名敖克芬)。

原告敖克秀。

原告敖克先。

共同委托代理人严文治,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敖克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敖克惠、敖克秀、敖克先诉被告敖克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 原告敖克惠、敖克秀、敖克先自愿于2015年6月15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敖克惠、敖克秀、敖克先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敖克惠、敖克秀、敖克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敖克惠、敖克秀、敖克先负担。

审判员  张洪江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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