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龚某某。
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德丰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聂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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