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正华诉被告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正华,男,198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被告周毅,男,196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华诉被告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华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正华撤回对被告周毅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50.00元,由原告王正华承担。
审判员 张定权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元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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