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启平诉被告陈刚、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04
原告刘启平,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罗大伟,赤水市市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刚,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龙波,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平诉被告陈刚、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启平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启平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启平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10.00元由原告刘启平承担。

审判员  李开平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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