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义河与慕利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慕义河。
被告慕利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慕义河诉被告慕利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原告慕义河自愿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慕义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慕义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慕义河负担。
审 判 长 沈 燕
人民陪审员 唐转林
人民陪审员 彭光林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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