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供电局与贵州省湄潭县化肥厂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04
原告湄潭供电局。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兴湄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立辉。

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化肥厂。

法定代表人吕昌勇,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湄潭供电局诉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化肥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湄潭供电局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湄潭供电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8元,依法减半收取1264元,由原告湄潭供电局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胡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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