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仁洪与姬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谢仁洪。
被告姬平,曾用名姬永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仁洪诉被告姬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谢仁洪自愿于2015年11月19日以已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仁洪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仁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仁洪负担。
审判员 邓仁航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馨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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