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杨某甲等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丁。
委托代理人李道勇,湄潭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杨某丁。
被告杨某丁。
被告杨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丁诉被告杨某丁、杨某丁、杨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丁自愿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丁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某丁负担。
审判员 沈 燕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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