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04
原告朱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胡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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