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
被告易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张某某自愿于2015年6月14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沈 燕
人民陪审员 潘胜国
人民陪审员 杨耀华
二0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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