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04
原告张某某。

被告易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张某某自愿于2015年6月14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沈 燕

人民陪审员  潘胜国

人民陪审员  杨耀华

二0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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