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与黄官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04
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建,经理。

被告黄官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官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0元,公告费140.00元,共计170.00元,由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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