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祥琴与高先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04
原告杜祥琴。

原告陈乾永。

被告高先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祥琴、陈乾永诉被告高先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祥琴、陈乾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杜祥琴、陈乾永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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