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诉被告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梁某,女某, 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被告盈某,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某,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梁某某诉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戴晓莉
人民陪审员 袁照伦
人民陪审员 龚德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谭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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