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西明诉被告甘小林、宋胜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邓西明,女,195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被告甘小林,女,196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被告宋胜蓉,女,198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邓西明诉被告甘小林、宋胜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公安机关已对被告甘小林、宋胜蓉涉嫌集资诈骗进行立案侦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西明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25.00元,退还原告邓西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游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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