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书军与湄潭县太阳红磡练歌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黄书军。
被告湄潭县太阳城红碪练歌场。
经营者刘海翻。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书军与被告湄潭县太阳城红碪练歌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书军于2015年10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书军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书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0.00元,依法减半收取840.00元,由原告黄书军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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