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智与李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05
原告李朝智。

被告李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智诉被告李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智于2015年11月16日以被告已归还车辆,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朝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朝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朝智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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