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某某,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黄某某,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吴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25.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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