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与秦某甲等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9:05
原告秦某某。

被告秦某甲。

被告秦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秦某乙、秦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以二被告已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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