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亚与孙钦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天亚。
被告孙钦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亚诉被告孙钦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亚于2015年11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天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天亚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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